第二条 联盟宗旨
公益中国慈善联盟为非盈利的NGO组织,将联合所有联盟内外公益组织、媒体、企业、机构、政府官员、明星,积极参与到中国公益活动中来,联盟致力于联合、整合全国各类已存在的慈善机构和NGO组织,整合各自的优势资源,谋求共同发展,对中国的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们,尤其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中的受害者进行救助、资助。
呼吁社会各界为创建和谐中国、和谐社会、救助改善自然灾害、疾病、教育等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而共同努力。
公益中国慈善联盟,英文名称为”Charit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CAC”,面向全球慈善机构、NGO组织发起联盟倡议。联盟发起方为:
公益中国组委会
第一传媒网
商界风云传媒机构
注:首轮加盟,可纳入联盟发起方之一。
第四条 联盟责任
1、构建良好的联盟平台,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积极合作,塑造国内良好的慈善事业发展氛围和环境;
2、建立共享的信息渠道:打造相互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平台,共同探讨慈善产业的发展方向,交流相关经验心得,突出第三机构的主导地位;
3、奠定坚实的合作基础: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促进联盟成员间优势资源的整合,实现联盟成员的合作互赢,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成员标准
联盟吸纳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尊重并自愿接受本章程,具备良好的信誉资质和热衷于建设和推动中国慈善产业的发展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常设机构
1、理事会
2、秘书处
第七条 公益中国慈善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1、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组成。
2、理事会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1)海内外知名人士、公益慈善家、著名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
(2)国内外自愿捐助、捐资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
(3)国内外高等院校代表;
(4)中国公募基金会会长、代表;
(5)公益中国组委会机构代表。
3、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海内外知名人士、公益慈善家、著名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4.、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
5、理事会所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聘请,并颁发聘书。
6、理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由发起方选举产生。)根据理事会的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秘书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7、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工作,审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因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理事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
8、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理事长年度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3)制定理事会财务管理办法;
(4)批准理事会年度预算方案;
(5)制定与修改理事会章程;
(6)其他应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9、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10、常务理事会审议以下事项:
(1)批准接受新的理事;
(2)制定理事会日常工作管理办法;
(3)制定理事会年度预算方案;
(4)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5)制定、批准突发事件救援行动;
11、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公益中国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为理事会下设的服务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远洋天地68号楼 2705室
电话热线:010-85865395 010-85865387
秘书处的职责 :
1、联盟日常业务的处理;
2、协调组织联盟各种会议;
3、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4、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
5、联盟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 联盟经费方式
1、联盟成员承担参加联盟活动所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
2、联盟成员费用筹集和报支由联盟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3、可接受联盟成员之一承办并承担会议费用的全部支出;
4、联盟募集资金统一由第三方公墓基金会托管,
5、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联盟的宗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帐目,每年向理事会和捐款人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秘书处是为申请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秘书处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包括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和本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等介绍材料。
理事会通知秘书处告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按加入联盟流程履行相关手续后(填写加盟表格),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秘书处向全体成员公告新成员加盟信息。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成员加入信息。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任何成员有权决定退出本联盟,成员退出联盟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联盟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成员单位出现严重违反联盟的相关规定,经理事会决议同意批准后,对该成员单位给予除名处理,并向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三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联盟成员享有的权利:
1.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资源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共享;
3. 享有联盟项目中的优先合作机会;
4. 了解联盟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5. 参与传媒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营;
6. 参加联盟全体成员会议;
7. 获得联盟公开的文件资料等;
8. 获得联盟工作文件和相关活动资料等;
9. 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 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和提交文稿;
4. 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等;
5.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6. 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7. 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 附则
1.章程生效和修改:
本章程自联盟发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联盟章程须经理事 会一致同意后方可修改。
2.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注:本章程需联盟发起单位共同签署方可有效,自签署之日起实施。)
联盟单位签字:
秘书长:
副秘书长: